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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冀洪飞与张克、张书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洪飞,张克,张书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67号自诉人:冀洪飞,男,生于1971年12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赵集镇冀寨村。委托代理人:张永安,特别授权。被诉人:张克,男,生于1981年6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赵集镇东孔村。被诉人:张书聚,男,生于1962年3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赵集镇东孔村。本院在执行冀洪飞与张克、张书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