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7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学斌、龚秀玲诉于鸿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斌,龚秀玲,于鸿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469号原告:李学斌,男,汉族,住延吉市建工街。原告:龚秀玲,女,汉族,住延吉市小营镇。被告:于鸿飞,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街。原告李学斌、龚秀玲诉被告于鸿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学斌、龚秀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斌、龚秀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斌、龚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3500元),由原告李学斌、龚秀玲负担。审判长  李雪英审判员  边万龙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全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