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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辛竹荣、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竹荣,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辛竹荣,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程波,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锦城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竹荣与被执行人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程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辛竹荣与被执行人程波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波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辛竹荣,因和解协议未到履行时限,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送达申请执行人辛竹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2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