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华琼与陈树德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琼,陈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宋华琼,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树德,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藏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14)丹巴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宋华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树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树德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宋华琼补偿费5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宋华琼自愿放弃申请执行。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14)丹巴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树德给付申请执行人宋华琼补偿费18000.00元已执行完毕。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