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3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宋华琼与陈树德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琼,陈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宋华琼,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树德,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藏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14)丹巴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宋华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树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树德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宋华琼补偿费5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宋华琼自愿放弃申请执行。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2014)丹巴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树德给付申请执行人宋华琼补偿费18000.00元已执行完毕。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