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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科与被告傅代尧、李丙娥、胡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科,傅代尧,李丙娥,胡晃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849号原告:马永科,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沈阳市新民县。被告:傅代尧,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李丙娥,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胡晃平,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马永科与被告傅代尧、李丙娥、胡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马永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科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科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马永科负担。审 判 长  杨光经人民陪审员  尹勇鑫人民陪审员  姚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罗艳辉代理书记员  周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