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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浩森与杜俊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浩森,杜俊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68号原告:高浩森,男,汉族,2011年4月2日出生,住义马市。法定代理人:贾敏(系原告高浩森母亲),女,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义马市。被告:杜俊奇,男,汉族,2010年4月5日出生,住。法定代理人:杜章松(杜俊奇父亲),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浩森诉被告杜俊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浩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浩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浩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高浩森负担。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