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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岩刚与刘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刚,刘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562号原告李岩刚,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树山,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刚诉被告刘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岩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因原告李岩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