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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叶祥忠与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等4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忠,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柳州市桑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648号原告:叶祥忠,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沈艳霞,富顺商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李昭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负责人:李晋宇,经理。被告:柳州市桑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余华,董事长。被告: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负责人:熊宜阳,总经理。原告叶祥忠与被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柳州市桑迪贸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