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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长松、汪波、吴世平、左荣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长松,汪波,吴世平,左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797号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县辽鞍路63号。法定代表人:孟宪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振军,系辽东农商银行隆昌支行行长。被告:马长松,男,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汪波,女,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世平,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左荣,女,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长松、汪波、吴世平、左荣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