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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欢申请执行王伟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欢,王伟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赵欢,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可山镇。被执行人王伟旗,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赵欢申请执行王伟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欢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伟旗已全部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