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欢申请执行王伟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欢,王伟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赵欢,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可山镇。被执行人王伟旗,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赵欢申请执行王伟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欢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伟旗已全部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庆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