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志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志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冬平,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洪双应。被申请人:朱志敏,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冬平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1003民初3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山烟草迎客松宾馆维修改造工程中的工程款35.5万元予以冻结。周冬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冬平自愿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平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山烟草迎客松宾馆维修改造工程中的工程款35.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周冬平及担保人黄某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南环翡翠路以东天都华庭3#-4#网点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