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临邑县金秋棉业加工厂、晋州市金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金秋棉业加工厂,晋州市金虎建材有限公司,孔令印,孔黑虎,孔立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87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金秋棉业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武志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晋州市金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黑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孔令印,男,汉族,住晋州市。被执行人:孔黑虎,男,住晋州市。被执行人:孔立川,男,住晋州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邑县金秋棉业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晋州市金虎建材有限公司、孔令印、孔黑虎、孔立川买卖合同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孔令印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东城支行20×××51账户,已冻结存款8637.28元;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州市市府路营业所62×××86账户,已冻结存款324.04元;冻结被执行人孔黑虎在中国工商银行晋州支行04×××96账户,已冻结存款2896.45元;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州市东里庄镇营业所60×××24账户,已冻结存款109.59元;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州市东里庄镇营业所60×××94账户,已冻结存款1330.87元;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州市东里庄镇营业所60×××43账户,已冻结存款341.91元;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州市东里庄镇营业所62×××22账户,已冻结存款189.57元。于2017年4月7日查封了担保人武志全名下所有的位于德州市东方红路高地世纪城7号楼12层04号商铺(鲁德字第G49649号)。本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已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