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席晓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424号原告陈聪聪、席晓龙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炳阳人民陪审员 陈泉水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孟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