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330江苏九龙包装有限公司与张军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九龙包装有限公司,张军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城中村,组织机构代码06950820-8。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军敏,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军敏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龙包装有限公司97244.41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到2018年3月底全部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未能按该协议履行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95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蔚彤执行员 束文辉执行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