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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1052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被告:白某,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2年3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梓轩。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陈梓轩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卢青山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梁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