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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河南美佳彩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河南美佳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审94号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科技一条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家俭,局长。被执行人河南美佳彩印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园景泰路。法定代表人张先锋。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5日作出金环罚决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1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备,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金环罚决字[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