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俊才、夏令国等与鲁怀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才,夏令国,韩会旗,鲁怀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983号原告杨俊才,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原告夏令国,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生。原告韩会旗,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生。原告杨俊才、夏令国、韩会旗委托代理人李全永,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怀胜,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杨俊才、夏令国、韩会旗诉被告鲁怀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才、夏令国、韩会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才、夏令国、韩会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才、夏令国、韩会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