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雷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决定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在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该驾驶的轿车内容留王某和初某吸食冰毒。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在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该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初某吸食冰毒。3、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在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该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初某吸食冰毒。4、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在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该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初某吸食冰毒。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量刑建议。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在山东省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王某和初某吸食冰毒。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在山东省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初某吸食冰毒。3、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在山东省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初某吸食冰毒。4、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在山东省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其驾驶的轿车内容留初某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雷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5人次。另查明,2002年12月28日,被告人雷某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再查明,2016年3月6日,被告人雷某带领公安民警将涉嫌容留他人犯罪的初某、王某抓获。现初某、王某已被刑事拘留。又查明,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雷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共被羁押37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提供、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雷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雷某因吸毒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一笔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其他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雷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雷某因本案被羁押37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松光审 判 员 姜燕燕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晓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