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黄光慧与胡良水、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慧,胡良水,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黄光慧,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胡良水,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程公司),地址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杨镇。本院在执行黄光慧与胡良水、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光慧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