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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与惠州三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惠州三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010号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南岸路35号金特利大厦A座9层。执行事务合伙人:刘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丰,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璇,女,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公司文员。被告:惠州三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口街道惠龙东路35区A-01厂房。法定代表人:石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诉被告惠州三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兴德税务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唐作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赖 滢书 记 员 何惠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