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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秀芳与被申请人晁增云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芳,晁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27号申请人:彭秀芳被申请人:晁增云申请人彭秀芳与被申请人晁增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晁增云驾驶的青XX**东风悦达起亚小型越野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晁增云驾驶的青XX**东风悦达起亚小型越野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