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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0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卢万秀、董聚堂等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万秀,董聚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02行初46号原告:卢万秀,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董聚堂,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赵力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峰,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万秀、董聚堂、卢宗会、董坤法因认为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在2017年4月5日开庭时,原告卢万秀、董聚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卢万秀、董聚堂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段红卫审 判 员  刘庆生人民陪审员  晁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晨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