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磊与孙莹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孙莹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730号原告李磊,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孙莹莹,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孙莹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