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风云与被申请人霍连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风云,霍连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998号申请人:宋风云被申请人:霍连勤申请人宋风云与被申请人霍连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风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霍连勤在***养猪场及地上附着物(详见查封清单)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风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霍连勤在***养猪场及地上附着物(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经营、保管,不得毁损、灭失,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