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紫维与田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紫维,田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381号原告刘紫维,男,199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田士伟,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紫维诉被告田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紫维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士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紫维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紫维撤回对被告田士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紫维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