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海军、赵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军,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6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海军,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被执行人赵阳,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任县。闫海军申请赵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闫海军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