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奎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李奎,住所地临泉县瓦店镇李海子村杨寨小海子**号。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与临鮦路交叉口。申请执行人李奎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明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