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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刁某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66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刁某,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刁某因诉李家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刁某上诉请求:撤销裁定,即日让孩子复学。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李家璐离婚纠纷已诉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由于李家璐提供假证据,已三次被法院驳回,今年2月27日孩子放学前李家璐纠集数人,以孩子母亲名义将孩子带走,至今无音讯也没让孩子上学,110派警两次都未见到孩子,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手段阻止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还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诉人刁某的起诉主张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刁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