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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白胜波、罗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胜波,罗琳,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胜波,男,1965年8月3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琳,女,1960年8月7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现常住三都水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佳,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白胜波因与被上诉人罗琳、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黔273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元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