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白胜波、罗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胜波,罗琳,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胜波,男,1965年8月3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琳,女,1960年8月7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现常住三都水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佳,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白胜波因与被上诉人罗琳、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黔273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元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