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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李学强与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强,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56号原告:李学强,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郭建华,女,1968年出生(具体日期不详),汉族,住上海市。李学强与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巍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