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黄水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黄水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63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水清,女,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燕,女,系黄水清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黄水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黄水清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黄水清已将拖欠的物业费及公摊费缴清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