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少碧、骆金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碧,骆金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周少碧,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骆金宗,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少碧与被执行人骆金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少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5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骆金宗归还借款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从2016年12月起,每月协助提取骆金宗工资收入3000元至本院帐户,以便按比例退给被执行人同为骆金宗的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骆金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骆金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振锋审 判 员 沈海浪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冠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