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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伟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728号原告: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姚家洼居委会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男,系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田伟军,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伟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伟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伟军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764元,支付违约金1100元,合计3864元;2.由田伟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6日,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4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费;非商业按建筑面积2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费。同时约定,如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后期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物业服务费标准自行调整为:商业物业按建筑面积2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费;非商业按建筑面积1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费。田伟军是xxx商厅的业主,商厅建筑面积为81.36平米,按照约定,田伟军每年应交纳物业服务费1952元。自2015年8月份以来,田伟军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服务费,经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至今仍拒不缴纳。庭审中,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弃了对违约金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田伟军拖欠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764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田伟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伟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田伟军负担,田伟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