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荆门旭福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与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旭福纺织工业有限公司,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荆门旭福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荆门经济开发区(李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简文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旭福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2013年6月26日,另案执行债权人衡阳县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农商村镇银行)与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鞋业公司)经原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金林鞋业公司以其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沪农商村镇银行抵押担保贷款150万元、为简文得和吴金足抵押担保贷款20万元。2015年8月10日,沪农商村镇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金林鞋业公司、简文得和吴金足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等财产,本院经评估、委托拍卖公司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以保留价561600元,抵偿给沪农商村镇银行以实现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现经本院调查,仅查询并扣划到被执行人金林鞋业公司银行存款31470元,且已将扣除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费用外的剩余扣划款项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金林鞋业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李传光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登良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