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56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某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0年4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强制措施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26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3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使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与明安路路口处时与骑电动二轮车行使至此的沈某某相撞,致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某被出警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抽取血液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3.1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鹏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单梦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