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5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道合、费县大田庄乡渐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合,费县大田庄乡渐富村民委员会,费县大田庄乡渐富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合,男,1966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渐富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费县大田庄乡渐富村一组。本院在执行刘道合与费县大田庄乡渐富村民委员会、费县大田庄乡渐富村一组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5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庆晓审判员  王安亮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