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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胜利、胡振振、李文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19号之一申请人: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志丹县保安镇十字街。法定代表人:贺宝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德,系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系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强,男,汉族,住甘泉县城关镇。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胡胜利、胡振振、李文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陕0625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李文强的房产甘房权证西台区字第05-8**号、甘房权证西台区字第05-8**号、甘房权证西台区字第05-8**号、甘房权证西台区字第05-8**号4套房,期限为2年。申请人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志丹县万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李文强的房产甘房权证西台区字第05-8**号、甘房权证西台区字第05-8**号、甘房权证西台区字第05-8**号、甘房权证西台区字第05-8**号4套房,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艳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东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