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唐革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革星,张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1号申请执行人唐革星。被执行人张国平。关于申请执行人唐革星与被执行人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申请执行人唐革星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国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国平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锋审判员 陈绪同审判长 邓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