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马晓亮、马晓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马晓亮,马晓峰,李旭飞,赵玉玲,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37号。法定代表人张延庆,行长。被执行人马晓亮,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马晓峰,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旭飞,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郏县。被执行人赵玉玲,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郏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东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马晓亮,总经理。本院(2015)新民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晓亮、马晓峰、李旭飞、赵玉玲、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晓亮、马晓峰、李旭飞、赵玉玲、平顶山市马亮磨料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限额2207306元及利息(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亚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