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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庭轩与被告付兴平、绵竹市互惠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徐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庭轩,付兴平,绵竹市互惠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徐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42号原告:曹庭轩,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付兴平,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绵竹市互惠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金隆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付兴平。被告:徐世明,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曹庭轩与被告付兴平、绵竹市互惠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徐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付兴平、绵竹市互惠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周书经人民陪审员  袁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雪梅书 记 员  邓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