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正平、黄元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正平,黄元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426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正平,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段小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元海,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正平、黄元海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湘010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黄元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吴正平不服,以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期间,本院通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正平、原审被告人黄元海盗窃价值468000元财物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刑初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雪 平审 判 员 刘 舸代理审判员 赵 佳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鹏书记员黄雅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