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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34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华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