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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吴夕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夕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122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夕六,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蚌埠市淮上区。被告人吴夕六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夕六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夕六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吴夕六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席法庭,被告人吴夕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夕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盱眙县、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境内,三次盗窃三部手机。经认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984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吴夕六至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北路国贸商城第三条街金羽杰女装店,趁被害人刘某1不备,将被害人刘某1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90元。2、216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吴夕六至盱眙县盱城街道淮河南路商贸中心dins服装店(现为皮衣皮草店),趁被害人朱某不备,将被害人朱某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95元。3、2016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吴夕六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中路金贸商铺金贸小吃街丽耳曼服装店,趁被害人刘某2不备,将被害人刘某2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金色OPPO牌R7S型号手机盗走。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57元。另查,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夕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在公安机关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夕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朱某、刘某2的陈述,证人雷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提供的手机购买收据,被害人朱某提供的被盗苹果6PLUS手机盒,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盱眙县公安局物证信息检索比对结果通知书,金羽杰女装店被盗监控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吴夕六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反映被告人吴夕六前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吴夕六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夕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夕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夕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夕六归案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夕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夕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吉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