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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456号原告郭某甲,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江西信丰人,住。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信丰县新兴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乙,男,1970年6月28日生,江西信丰人,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考虑以与被告是兄弟关系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学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