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456号原告郭某甲,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江西信丰人,住。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信丰县新兴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乙,男,1970年6月28日生,江西信丰人,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考虑以与被告是兄弟关系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学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家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