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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廊坊开顺铝业有限公司、曹国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开顺铝业有限公司,曹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开顺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广开。被执行人曹国民,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025民初915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曹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曹国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国民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德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