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青军与秦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军,秦双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535号原告:王青军,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出生,现住晋州市新朝阳南区。被告:秦双来,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晋州市。原告王青军与被告秦双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青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双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青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日,经人介绍原告借给被告秦双来现金26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6个月。后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给付借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秦双来承认王青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王青军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双来偿付原告王青军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秦双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