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瑞昌与胡俊斌、周仁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昌,胡俊斌,周仁军,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53号原告李瑞昌,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胡俊斌,男,汉族,职工,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周仁军,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程楼乡程楼村宁柘公路西。法定代表人张书立,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昌与被告胡俊斌、周仁军、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瑞昌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瑞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吕春元审 判 员  赵世魁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楚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