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瑞昌与胡俊斌、周仁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昌,胡俊斌,周仁军,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53号原告李瑞昌,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胡俊斌,男,汉族,职工,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周仁军,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程楼乡程楼村宁柘公路西。法定代表人张书立,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昌与被告胡俊斌、周仁军、宁陵县程楼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瑞昌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瑞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吕春元审 判 员 赵世魁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楚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