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华芷萱、毛凤娟与周琳、重庆市合川区金原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凤娟,华芷萱,刘晓萍,郑全荣,重庆市合川区金原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琳,黄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毛凤娟,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4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华芷萱,女,汉族,生于1997年4月28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刘晓萍,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郑全荣,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金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天星星文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郑全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白云观街3号5-1、5-2,组织机构代码066153085。法定代表人:周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曾用名“周霞”),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黄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办理毛凤娟、华芷萱申请执行重庆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晓萍,重庆市合川区金原食品有限公司,周琳,郑全荣,黄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4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578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