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树军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树军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树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1月1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1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树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唐树军以故意犯罪入牢来躲避追债为目的,将位于重庆市潼南区中国工商银行外滩支行的ATM机器砸坏,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唐树军再次将前述地点的ATM机器砸坏,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唐树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二次被损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16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树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唐树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树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树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刑期30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唐树军退赔中国工商银行潼南支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6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吉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