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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盖磊、李梅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磊,李梅谦,盖磊,李梅谦,盖磊,李梅谦,盖磊,李梅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盖磊被执行人:李梅谦,李忠辉,李巧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莱阳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执字第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栾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向东 来自